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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交规非机动车细则全文优选429句

admin 2023-11-04 10:32:33 文案大全

2021新交规非机动车细则全文

1、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三)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自带或者加装动力驱动装置的手推车、板车、三轮车、四轮车、滑板、滑轮、平衡车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车辆或者装置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5、(八)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6、(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7、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8、(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9、(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10、(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11、《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是2018年09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管理条例。提出,对共享单车实施总量控制,明确提出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12、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13、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15、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6、(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17、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18、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19、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20、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21、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2、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23、遵守交规,不得销售改装、拆装、加装非机动车,如违反,罚款最高20000元。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电动车经过国家3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24、第一章 总 则

25、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26、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27、(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28、(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划定存车标线;

29、(三)有条件的,设置停放架、遮雨棚房。

30、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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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32、(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3、(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34、(一)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板车等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或者从事经营性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业的;

35、第四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36、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37、(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38、(二)更换发动机的;

39、(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40、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41、(二)保障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和停车安全;

42、(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43、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44、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45、第二章 生产销售

46、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47、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48、(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49、(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50、(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51、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52、(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

53、(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4、(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55、(二)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唯一性编码;

56、第一百一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57、(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58、第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登记,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9、(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60、(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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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62、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63、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64、(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规范;

65、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66、(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67、(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68、(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69、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70、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71、(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2、(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73、(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74、(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75、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76、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超过核定乘员、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77、(二)加装、改装车篷、阳伞、车厢、座位、高分贝音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或者有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

78、(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79、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8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81、(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8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83、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84、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85、(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86、(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87、(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88、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89、(一)实施使用手持电话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的;

90、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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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92、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93、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94、(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95、(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9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加装、改装的非法装置,并依法予以收缴。

97、(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98、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99、(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100、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101、武汉电动自行车处罚规定

102、(三)销售自带动力驱动装置的三轮车、手推车、板车等车辆;

103、(一)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

104、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105、(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106、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7、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履行下列监管和服务职责:

108、《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的3年过渡期将于2021年10月31日结束。7月26日,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印发《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109、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110、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111、(七)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112、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113、(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114、(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15、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116、(二)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

117、(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118、(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119、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范。

120、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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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设置有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将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122、(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123、(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124、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125、(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12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12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128、(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129、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130、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131、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132、(三)使用非机动车牵引其他车辆或者载人、载物装置的。

133、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34、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35、第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

136、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137、(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138、实行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139、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140、(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41、(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142、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143、第六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144、(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45、(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146、(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147、第一节 机动车

148、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149、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150、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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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第四章 通行安全

152、(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153、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154、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

155、(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156、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157、(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158、(二)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159、第三章 登 记

160、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161、(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62、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3、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164、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165、(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166、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67、(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168、(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169、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但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170、(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171、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72、非机动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违反道路安全法,引起的事故,负有全责

173、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174、(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175、(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176、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177、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78、(九)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179、(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180、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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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182、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183、(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184、(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185、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86、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187、(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188、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189、(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190、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91、(二)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

192、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193、(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194、(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195、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196、(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197、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198、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99、(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200、第七章 附 则

201、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202、(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203、(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204、(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205、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206、第三十七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

207、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208、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09、第一章 总则

210、(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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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212、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13、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14、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215、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16、(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217、(六)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218、(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219、(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220、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221、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22、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223、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224、(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225、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226、(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227、(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228、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229、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230、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231、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232、(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33、上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悬挂号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需佩戴安全头盔。必须遵守交规,靠右行驶。后座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如违反,罚款最高50元。

234、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235、(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236、(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237、(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238、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239、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240、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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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四)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242、年最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由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主办。旨在宣传交通法规,反映队伍建设,交流国内外交通管理经验,介绍国内外道路交通科技成果,传播交通工程知识,探索和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交通管理理论体系。

243、(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244、(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45、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46、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47、条例全文

24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249、(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250、(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251、(四)未如实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已通过国家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相关资料的。

252、二、违反《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253、(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254、(三)不得逆行;

255、(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256、(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257、(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258、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259、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260、(一)登记申请表;

26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262、(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263、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6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65、(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266、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1]

267、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和产品目录相符合;不符合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268、一、违反《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69、(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270、(三)不得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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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27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273、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74、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275、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276、(五)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277、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278、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279、(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280、(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81、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282、三、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违反《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或者装置,并处50元罚款:

283、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284、(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285、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286、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28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288、(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289、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90、第五章 停车秩序

291、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92、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293、(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294、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295、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296、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297、(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298、(三)建立行业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建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

299、第二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300、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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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第六章 法律责任

302、第十八条 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303、第八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304、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305、第七章 法律责任

306、(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307、(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308、(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309、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10、第七条 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311、(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312、(四)机动车行驶证。

313、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14、第三章车辆

315、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316、(一)不得醉酒驾驭;

317、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318、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319、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20、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321、(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322、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23、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324、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325、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326、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327、(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328、(一)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

329、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33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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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332、(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333、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334、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335、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336、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337、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338、(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339、(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340、(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341、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342、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343、(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344、(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45、(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346、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347、(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348、(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349、(一)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

350、(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351、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352、(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353、第八章 附则

354、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55、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356、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天内办理登记上牌,取得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5年)。未进行登记的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纳入本市信息服务目录的产品。

357、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358、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359、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360、(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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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362、(二)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未下车推行的;

363、(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364、(三)机动车行驶证。

365、第六章 执法监督

366、(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67、(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368、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369、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370、(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71、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产品目录,也可以委托非机动车行业协会组织编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372、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73、(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374、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375、(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376、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377、(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378、(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379、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380、第十一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381、(二)建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推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382、(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383、(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384、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385、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386、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387、(三)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出具收费凭证。

388、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389、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390、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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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39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393、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394、(三)购车凭证;

395、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96、第十二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97、(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98、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399、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400、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01、第三十四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

402、(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403、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04、(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405、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06、(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407、(六)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408、(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09、(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410、(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411、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12、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413、(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414、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415、(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416、(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417、(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418、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419、第三十二条 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420、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非机动车、装置,违法行为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非机动车、装置送交有资格的机构予以销毁或者处置,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2021新交规非机动车细则全文

421、(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22、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423、(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424、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425、(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426、(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427、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428、(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429、年对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第6年和第8年时,车辆上检测线进行检测。对10年以上的私家车,仍然按照原规定的检验周期执行,即10年至15年的每年检验1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检验1次。新规将6年内的7座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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